新生婴儿突然夭折致纠纷 依法调解尸检鉴定寻真相
新生婴儿 转眼喜事变丧事
得知事态后,3名调解员随即赶赴该医院,及时对死者基本完整的病历进行了封存。通过查阅病例和对医患双方的调查,了解到三天前,黄某在该医院做剖腹手术并产下一男婴,新生儿出生后呼吸困难,并于次日凌晨4点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本翘首期盼一个新生命的到来,转眼喜事变成了丧事,一般人都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但平复死者家属情绪,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也是当务之急。
抚平情绪 调解主动来帮忙
调解员积极了解婴儿亲属的主要诉求,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安抚、劝导,死者家属情绪渐渐平复,同意进行调解,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死者家属坚持调解结束后才能将婴儿尸体移出急救室,而医院只有一个急救室,坚持要先将婴儿尸体送到太平间后再进行调解。
尸体停放在急救室,会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交流沟通,调解员了解到亲属们是担心尸体一旦移入太平间,医院就不再跟他们进行谈判。调解员及时消除了他们的顾虑,承诺尸体即使移入太平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会继续组织双方调解。死者亲属最终听取了意见,同意将尸体移入太平间。
死因不明,尸检鉴定寻真相
随后,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座谈。婴儿亲属们认为医院没有在婴儿出现异常后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而院方坚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难以确定责任。同时本纠纷中,的确存在婴儿死因不明的情况。新出生24小时内死亡的婴儿,其死因包括窒息、出血性疾病、早产、感染性疾病、畸形及产科等诸多因素,从病历上难以分析出死亡原因。
不能确定死因,就不能明确医院对婴儿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或者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这需要专门机构对婴儿尸体进行解剖,查找死亡原因。在不少人的观念中,一时还不能接受尸体解剖这种事情。婴儿亲属听说需要做尸体解剖,反应相当激烈,特别是婴儿的爷爷奶奶,抵触情绪非常强烈。婴儿死因不能明确,调解就陷入僵局。
对此,调解员向死者家属特别是婴儿的父母讲明尸检对纠纷公平调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婴儿父母最终签字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查找婴儿死亡原因。从专业机构出具的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显示,婴儿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是因为缺乏由Ⅱ型肺泡细胞产生的表面活性物质所造成,病死率很高。
充分协商 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婴儿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夭折,院方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并未排除其是否具有医疗过错,这需要结合诊断报告和病历分析。
鉴于双方在院方是否有医疗过错方面存在争议,调解员建议医患双方各自聘请律师参与调解,在双方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婴儿的整个诊治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经过充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婴儿死亡的原因虽然主要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但医院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时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通知,违反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院方向死者家属支付各种赔偿费用共计万元,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员提醒:《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施法闻)
今年6月的一天,万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接到一起调解申请,称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初生儿死亡医患纠纷。患方情绪激动,近20人围在急救室门口,不准其他人进出,也不准医院将婴儿尸体移到太平间去,事态趋于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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