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渠县又有4人被处罚
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乙斯) 近日,渠县又查处4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违法行为人均被依法行政处罚。
2月10日,渠县渠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日常巡防时,先后发现孙某、胡某、曾某在渠县长德商贸城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当场查获。目前,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2月11日,渠县渠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渠光路盐厂附近的副食店内有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民警立即前往调查,发现该副食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仍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随后,民警现场扣押了各类鞭炮35盘、31条、4捆及各类烟花11盒。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秀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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