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达州日报 2021-06-03 09:09 大字

渠江七小师生到渠县人民法院参观

本报讯(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通讯员 陈洁摄影报道)保护未成年人、关爱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渠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少年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司法保障。该院坚持从严惩治,严厉打击侵害少年儿童权益犯罪;认真落实教育挽救方针,最大限度预防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黄某某(女,时年12岁)的父母因外出务工,将黄某某交给亲戚李某兵照管。黄某某到李某兵家中后,与其妻子陈某某睡一张床。几天后,李某兵以睡凉板太硬为由,要求与黄某某和陈某某同睡一张床,后李某兵趁黄某某睡觉之机,多次对其实施猥亵。2018年5月29日,黄某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其表嫂郑某某,郑某某将此事告诉村干部,后又到渠县公安局报案。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兵明知黄某某系儿童,趁黄某某借住在自己家中之机,多次对其实施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被害对象系儿童(幼女),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为儿童健康成长护航

2013年4月6日,胡某琼、糜某吉夫妇之子糜某松被杨某忠故意伤害致死,杨某忠被判处无期徒刑。经渠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忠应赔偿胡某琼、糜某吉夫妇及糜某松之女糜某萍各项费用合计76977元。因杨某忠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糜某萍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杨某忠确无履行能力,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

执行期间,胡某琼因病去世,糜某吉年老多病,自身都需要人照顾,而糜某萍刚年满八周岁,其母亲早就下落不明,只能由年仅20余岁的姑姑糜某霞抚养,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将案情上报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为糜某萍争取到司法救助金66977元。

本案根据执行标的金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全额救助。同时,督促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糜某霞与村委会协商办理联名账户,并采用分期发放的方式,充分利用好司法救助款,更好地帮助糜某萍健康成长。

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往往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其不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因无知无畏而走上犯罪道路。对此,渠县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创新普法方式,制定适合儿童的普法计划;针对儿童、青少年定期开展多样化的普法教育活动,组织法官走进校园开展专题法治讲座;邀请中小学生走进法院参观,着力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少年儿童撑起法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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