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鸟、捕蛇也算犯罪? 渠县法院公布三起非法狩猎罪案例
近年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野生动物”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有的人却为图一时之乐、口腹之欲,肆意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犯罪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非法狩猎罪案例。
案例一:
禁猎期内狩猎被判刑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生于禁猎期内在渠县板桥乡新塘村的田野中徒手捕捉野生蛇34条,并出售给杨某建,获利905元。
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非法捕捉野生蛇34条,非法获利9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生非法狩猎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全部退清赃款的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十个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期间内从事捕猎活动。
案例二:
违反狩猎法规被判刑
贾某阳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至9月,在渠县贵福镇寺垭村、八台村和龙骨村周边的荒地荒坡,捕捉野生动物乌梢蛇、菜花蛇共计38条,卖给他人获利1000余元。
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部分为禁猎期外)进行狩猎,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法律特征,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对其判处管制六个月,所获赃款予以追缴没收,同时禁止被告人贾某阳在管制期内从事狩猎活动。
案例三:
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被判刑
2019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白某驾车至渠县嘉禾乡雅化村2组石坝梁子时,发现草丛里有野鸡活动,遂用自己随车携带的高压气枪击中一只野鸡,在其将野鸡放进车的后备箱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当地村干部及村民抓获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从白某身上、车上查获高压气枪1支,野鸡(死体)1只,钢制弹弓1个和钢制弹珠1袋。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猎获的野鸡物种名为鸡形目、雉属、雉鸡,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300元/只。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某所持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铅弹,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白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白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同时禁止被告人白某在管制期间内从事捕猎活动。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野生动物从你我做起,我们要自觉抵制非法狩猎、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坚决阻断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产业链条,全力倡导全民严格遵法守法,切实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尹灵灵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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