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发布2019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经典案例
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2019年上半年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汽车类、首饰品类、商品房类投诉成为热点,省消委会发布经典案例助力消费者维权。
案例一
4S店收费藏猫腻明白消费难保障
2019年3月27日,消费者陈先生在乐山市某汽车公司井研分销店(以下简称4S店)购买一辆家用汽车,总金额为99900元,4S店称总价款包括上户、代交购置税、办理牌照以及汽车的各类保险费等费用。汽车买卖合同中载明,汽车各项保险费共计6500元(包括第三者险150万元、座位险1万元×4人、交强险、不计免赔险),但消费者提车时只收到4S店出据的交强险保单,其他保单4S店拒绝提供。
陈先生认为,4S店无法告知汽车购买保险的真实金额,侵害了自已的知情权,遂于2019年4月4日向井研县消委会投诉,要求核实预付6500元用于购买保险费的真实情况。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车购买商业险3125元、交强险950元、车船税250元,合计保费金额4325元,4S店实际多收取了消费者2175元。这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4S店退还多收陈先生的2175元。
案例二
首饰旧换新“门道多”消费者遭遇潜规则
2017年,消费者李女士在达州渠县某珠宝连锁店(以下简称珠宝店)购得999黄金手镯一只,重32克,单价308元,总价值9865元。
2019年4月22日,李女士参加珠宝店开展的旧黄金手镯折价换新活动。工作人员按照珠宝店规定,将李女士的手镯折价为每克值388元,总价值12400元,置换了另一款店面标价为12703元的999黄金手镯,李女士实际补差价303元。
当李女士带上新换的手镯后,明显感觉重量轻了许多,于是到珠宝店咨询折价换新活动的具体规则。工作人员方才告知李女士,该店以前的黄金首饰是按照黄金重量计价的,现在的黄金首饰是新工艺,价格是按件计价。
李女士要求退货无果,遂投诉到达州市渠县消委会,要求按照原黄金手镯的重量换取新黄金手镯。
经查,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珠宝店工作人员未告知李女士折价换新活动的具体规则,未尽到真实信息的告知义务。李女士新换的手镯重量只有约18克,珠宝店以件计价,标价为12703元。
经了解,当天的999黄金销售价格为每克293.34元,回收价格为每克284元,该珠宝店黄金饰品销售价格每克308元。李女士换到的黄金手镯换算成单位价格,每克为705元,高出该珠宝店黄金销售价每克397元。扣除新黄金手镯的加工费540元(每克30元),李女士实际损失3781元,珠宝店的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经营者收回更换的新黄金手镯。二、经营者为李女士置换一款黄金手镯26.94克,计价8297.52元(按照该店黄金饰品销售价每克308元计算)和一款黄金手链4.964克,计价1529元(每克308元计算)。两件黄金饰品共计价值9826.52元,与李女士的原黄金手镯折价9865元基本等值。李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三
商品房购买“套路深”“定金”迷局难脱身
2019年4月19日,消费者李先生订购了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以下简称开发商)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644840.42元,在填写完由开发商提交的《项目购房预约登记申请书》后,按申请书之约定,李先生当场支付开发商100000元的购房诚意金。
4月20日,工作人员通知李先生前去选房,选房后直接将之前的100000元诚意金转为定金并开具了专用收据,但双方并未签订任何的定金协议或认购协议书。
4月21日,李先生由于自身原因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开发商以定金不能退为由拒绝,并要求李先生在4月27日前前往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和支付剩余房款。
4月22日,李先生向四川省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的100000元。
经查,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在交付所谓定金时,开发商并未与李先生签订任何协议约定定金内容,定金无存在的法律基础,李先生缴纳的10万元不具备立约定金的性质。
经调解,开发商于6月26日回复省消委会,称将退还消费者100000元。省消委会也将继续关注退款进程。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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