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狠心弃病妻 法援暖心助维权

达州新报 2019-05-10 01:00 大字

2012年1月,唐某与丈夫伍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用心经营家庭,生活十分幸福美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5年11月,唐某被医生诊断患有脑溢血,随即住院治疗一个月,期间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出院后,唐某因脑溢血后遗症导致肢体贰级残疾,伍某以上班没时间为由,将唐某交由唐父唐母照顾,便不再过问。此后,唐某一直居住在父母家中,无法上班挣钱,一切生活及后续康复治疗花费都由父母提供。唐某父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本就十分贫困,唐某的加入使这个家庭雪上加霜,两年下来负债累累。

2018年3月,唐父唐母带着行动不便的唐某来到渠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报领导审批后,中心及时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了一名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调查清楚案情后,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婚内扶养纠纷案。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体指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夫妻双方的感情如何,互相扶养义务始终存在,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有需要的另一方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唐某因脑溢血后遗症,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属于需要扶养的情况,其丈夫置之不管,侵犯了唐某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帮助唐某维权。

2018年4月7日,唐某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援助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鉴于唐某肢体贰级残疾不便出行的实际情况,希望法院采用巡回法庭方式。最终,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到唐某父母所在村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判令伍某每月支付扶养费500元并承担医疗费。

律师提醒: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虽然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是也具有一定前提条件,即一方有能力扶养且另一方需要扶养。有能力一般是指身体健康且有稳定收入来源;需要扶养的情况一般是指缺乏生活来源、无法独立生活或患病、年老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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