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法院查封房产 胆大“老赖”被判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摘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万源法院执行法官深夜集结法院集体约谈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官深夜上门找“老赖”执行法官向失信被执行人宣读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被司法拘留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情况。据悉,自2016以来,全市法院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01人,公开曝光8580人,限制高消费4757人,限制出境2314人,罚款56人17.8万元,拘留564人,法院依法判处刑罚12人。
案例一 房屋被法院查封 竟撕掉封条变卖
2014年12月1日,被告周志平在原告成都市新都区隆鑫木制品经营部唐某处购买了4种不同的板材,总计货款175000元。双方达成以渠县渠江镇南大街“学府豪庭”的还建房为该笔债务作担保抵押,并在2015年6月2日前一次性还清货款,否则由被告承担20%的违约金的供货协议。被告在2015年7月28日前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2.5万元货款,拖欠15万元货款至今未付。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万元,给付违约金3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并于2015年9月9日向渠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志平位于渠县渠江镇南大街“学府豪庭”项目还建房一套。
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下达民事裁定书:查封属被告周志平“学府豪庭”项目还建房一套。同年12月底,周志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在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被查封房屋通过房屋中介进行挂牌出售。2016年1月11日,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委托书并办理公证后,周志平将被查封房屋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先期获得房款15.8万元,并约定余下1.2万元待办完过户手续后结清。一审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志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 法院冻结银行理财 竟私自赎回取现
被执行人刘敏私自变更法院冻结的理财产品回款账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并于同日全部取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川区人民法院以刘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敏被通川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代其履行了全部案款25万余元。
通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四川锋远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刘敏、南充市金天置业有限公司、达州市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应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2017年12月13日,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敏在邮储银行西充县莲花湖营业所购买了20万元的理财产品和50万元的保险产品,遂立即对其20万元理财产品的回款账户予以冻结。同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敏所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强制执行。同月26日,法院向邮储银行西充县支行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却被告知被执行人刘敏已于同月15日变更该理财产品的回款账户及提前赎回,并于当天全部取现。
执行人员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刘敏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刘敏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今年2月5日,法院将被执行人刘敏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向通川区公安分局移送立案侦查,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川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于3月16日将刘敏抓获归案,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在押期间,被执行人刘敏丈夫邓某与法院联系,愿意代刘敏履行给付义务。3月21日,刘敏母亲王某、刘敏丈夫邓某向法院银行账户转账255492元。
案例三 查封房屋并抵偿后 被执行人拒不搬腾
2006年10月,被执行人张敬贵在开办镇巴县赤南铁矿煤矿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袁博春达成合伙协议,袁于当月16日向张敬贵转款20万元。然而,张敬贵却并未按照承诺和约定向袁归还本金及分配利润,袁博春遂诉讼至万源市人民法院。
2012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执行人张敬贵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7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敬贵返还袁博春20万元人民币及资金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2012年至2014,袁博春多次向万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将张敬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拒绝自动履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敬贵、向贵秀所有的位于开江县回龙镇东街155号房屋一幢右侧部分进行了评估。经达州金城拍卖有限公司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袁博春自愿以第二次流拍价接受房屋。
2014年12月1日,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确定原属张敬贵的位于开江县回龙镇的房屋(建筑面积162.38平方米,邻开江县城方向)归袁博春所有,并告知被执行人张敬贵限期自行搬腾,逾期则强制搬腾房屋。张敬贵仍拒不履行。
2016年2月19日,万源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开江县,告知张敬贵主动搬腾义务时,张敬贵借故逃离,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万源市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7年2月17日,万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敬贵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而拒不迁出,致使法院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执行人张敬贵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报记者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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