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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向妻借12万 离婚了还不还? 渠县法院:10日内偿还

达州日报 2017-07-07 10:31 大字

[摘要]渠县法院:10日内偿还

本报讯 近日,渠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向妻出具的“欠条”案件。该案历经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2万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6月结为夫妻,2015年5月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李某于2012年7月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一份12万元的“欠条”,该“欠条”所载明的金额系李某在张某处借款及张某所垫款的累计金额。双方离婚时,未对该“欠条”作出处理。一年后,张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予以偿还。李某辩称,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张某未提出,视为放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及原、被告离婚时未作出约定是否构成债的消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有效。原、被告在离婚时,原告张某对借款未作出明示,是否构成债的消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未对该债务作出明确的处理,则不构成债的消灭,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决: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某借款12万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令上诉人李某予以偿还,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德顺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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