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孙满堂 年近百岁却流落街头 儿孙满堂 年近百岁却流落三汇街头 司法援助介入 太婆老有所依
[摘要]司法援助介入 太婆老有所依
2014年3月14日,这一天阳光明媚,但却反衬出王老太内心难以驱散的阴霾。这天下午, 她背着一床棉被,拄着一根木棍,独自走在渠县三汇镇的街头。她走累了,放下棉被坐在街边,怅然若失……
王老太当时已97岁了,将近期颐之年的她理应儿孙绕膝,安享天伦,可她还在为当晚能到哪里落脚,有一碗热汤,睡一个安稳的觉而发愁。满头银发而落魄的她引起了社区工作人员的注意,将她送到了渠县救助站。
救助站了解到,王老太家住渠县丰乐乡A村6社,老伴已去世多年,膝下有三个子女。长子余大已年过七旬,小时候因农村风俗抱养给了没有子女的亲戚一段时间,上世纪60年代入伍转业后被安置在企业工作,退休后户籍和经常居住地为三汇镇B社区;次子余二多年前去世,其妻改嫁,留下一子余小跟随王老太生活直至长大成人,后与外县的一名残疾女子结婚育二子,长期居住在出租屋,靠打工维持一家生活,家庭经济困难;女儿余三已年近六旬,平时居住在达川区的女儿家里。
救助站在了解到王老太的情况后,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她不符合救助条件,便电话咨询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老人赡养的法律问题。援助中心赓即介入处理此事,鉴于王老太确实不符合救助条件及现时身体状况,援助律师与救助站的同志一道把老人送至援助律师法律顾问单位——渠县仁爱医院,对老人的生活和护理进行了临时安排。
左推右挡
十年赡养东拉西扯
援助中心在将老人初步安顿好后,便赶往老人所在的乡,通知相关人员座谈了解王老太的情况。原来,早在10年前,丰乐乡政府、三汇镇B社区就组织过调解,当时达成了调解协议,王老太居住丰乐乡A村6社老房子,余大每月支付老人50元赡养费,余三和孙子余小负责料理老人的生活。日子就这样一直不好不坏地过着。
2011年,渠县“9·18”洪灾后,王老太房屋因灾受损无法居住,长子余大以身体多病、妻子眼睛失明为由,不愿接收老人。之后,余三和余小将老人送往余大的儿子家,生活一段时间后,由于老人的生活习惯给孙子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老人又被送往达州市民政局救助中心。后来接到救助中心的通知,丰乐乡政府将老人接回丰乐乡安置,生活日常用品由乡镇府负责,期间余三和孙子余小偶尔有看望。
转眼又过了两年。2013年10月,经丰乐乡A村村委会干部多次做工作,余三将老人接到自己在福州务工的儿媳家生活,但又因老人的生活习惯,余三将王老太送往渠县某养老院,每月1300元的费用由余三和余小承担。王老太被送到养老院后,余三多次找到余大,要求分担老人在养老院的费用,但余大以自己身体有病、妻子眼睛失明、家庭经济困难不愿承担该笔费用。直到3月11日,即老人流落街头的三天前,余三和余小将王老太接出养老院送到了余大家里。
调解无果
法援介入老有所依
3月12日,余大即请求三汇镇和B社区组织调解,以自己是曾被人抱养过为由不愿承担赡养费,调解人员对其开展法律宣传和讲解后,余大仅愿意每月承担老人赡养费100元,但由于余三和余小未到场,调解无果。下午,余大前往丰乐乡,乡政府负责寻找余三和余小后再调解,王老太暂住长子余大家里。3月14日,余大、余三、余小第三次在三汇镇人民调委会进行调解,三方协商同意将王老太送回养老院,但余大仍以自己身体有病,妻子眼睛失明,只同意每月承担200元的费用,余三和余小认为余大没有赡养老人的诚意。之后,余小便以自己是王老太的孙子,不具有直接赡养老人的义务为由,不愿再承担赡养义务;余三认为自己已赡养老人多年,现应由余大赡养。最后,他们向调解人员提出,这是他们之间的家务事,既然调解不好,就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
但是,他们协商的结果却是让老人流落街头……
3月17日,渠县司法局、渠县法律援助中心、三汇镇B社区相关工作人员一起找到余大核实情况,并再次调解,但依然无果。法律援助中心征得王老太的同意后赓即决定对其给予法律援助,并为她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连夜起草好法律文书。次日,法院即立案进行处理。3月19日,该案在渠县法院三汇法庭开庭审理,法官对老人的子女阐释了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同时援助律师对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讲解。通过法官和援助律师法律宣传教育,老人的子女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经法庭调查,余大年老多病未能尽心照顾其母亲;余三出嫁后与其母亲各住一方亦未较好地尽到赡养义务。另查明长子余大确患有重病,其女自愿代父承担对祖母的赡养义务。最后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王老太赡养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王老太自愿与子女达成了协议。王老太同意在养老院生活,接受长子和女儿的赡养义务,费用由长子和女儿各担一半。
援助律师提醒:尊老爱幼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公民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自己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是以居家为基础,也就是以子女、亲属赡养为基础,但同时也在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主要涉及《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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