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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越野车去偷狗 渠县三男子被判刑

达州晚报 2016-08-05 18:38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狗案件。

据悉,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刘某武、张某林三人邀约,由陈某驾驶川S3***5猎豹越野车从达城窜至渠县青龙街122号,将杨某喂养在房屋旁边狗圈内的两条马犬盗走。

3月28日,渠县物价局对被盗马犬狗的价格进行鉴定:黄色马犬狗,市场价值8000元,黄白色花纹马犬狗,市场价值5000元,共计价值13000元。

4月5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武、张某林将两条马犬狗归还给被害人杨某,并赔偿杨某两万元,取得了杨某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刘某武、张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邀约,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武、张某林于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将所盗马犬狗已归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刘某武对被害人作了相应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获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获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获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治洪 幸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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