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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在路边被撞 车主“无责”仍要担责

达州日报 2016-08-11 22:08 大字

本报讯 自己停在路边的车辆无辜被他人驾车相撞,本已让李某深感倒霉。孰料,驾车人赵某随后还将李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更是让李某窝火不已。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事发当日,李某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一公路边。不久,赵某驾车路经此地,由于车速过快,撞上了李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导致赵某受伤,两车受损。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此次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认定:李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至此,李某以为此次事故就此了结。孰料,不久,赵某却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官首先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调解。调解中,法官向两被告阐明:事故无责,并不表明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

(邓德顺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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