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与养子生矛盾 欲解除收养关系被驳回
本报讯 王某夫妇因婚后只有两个女儿,按照农村风俗收养了一个养子,并取名王某某。但养子成年后,老人认为和养子关系恶化,遂将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渠县人民法院贵福法庭经过开庭审理此案后,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王某认为,自己收养王某某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其与王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合法,现解除收养关系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但被告王某某称,自己到原告家中生活已近30年时间,作为原告家庭的一员,对这个家庭作出了贡献,且自己对老人也很孝顺,只是由于最近几年的一些分歧和误会,导致养父王某对自己不满,因此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被告同时表示,愿意改正自己做得不好的地方,更好地履行应尽的义务,改善和养父王某的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87年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被告在王某家中生活已有近30年时间,该事实收养关系早已得到群众与亲友的公认,故而应当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成立。同时,原告并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关系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杨雪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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