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报讯 在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内不断有现金存入,但却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7月14日,被告吴某因交通肇事致乘车人熊某受伤。同年12月13日,渠县人民法院对熊某诉吴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吴某赔偿熊某各项费用101031.65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14年2月18日,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强制执行期间,吴某承诺在当年2月28日先行交付部分赔偿款。但到期后,吴某依然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反而变更手机号码,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直至2016年4月18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同时查明,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吴某拥有长安面包车一辆,吴某的建设银行卡在2015年5月有4万元现金存入,2015年6月有2.4万元现金存入,后又将其中5万元转到其母亲谭某的银行卡内。2016年4月20日,吴某被刑事拘留后,谭某才将5万元交到法院,并对吴某下欠的5.1万元制定了还款计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吴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幸秋香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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