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压毁公路 财产保全促修复
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5年7月,谢某经营的挖掘机在去往某地作业的过程中,途经水口乡某村民小组的组道时,由于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致使公路被压毁,车辆无法通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该村民小组扣留了谢某的挖掘机。同年8月,谢某和该村民小组经水口乡政府调解后达成协议:由谢某修复该公路,并将3万元现金存入信用社作为保证金,在将公路修复后,谢某再取走保证金。随后,谢某以自己名义将3万元现金存入银行,该存单的密码则由该村民小组组长保管。孰料,谢某随后却并未履行修路义务,并擅自将3万元保证金挂失后取走。无奈,该村民小组只好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要求谢某履行修路义务,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渠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依法对谢某的存款进行了财产保全,并向谢某送达了冻结存款裁定书。在财产保全后,谢某最终出资3万元修复了受损公路。
(杨琼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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