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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川日报 2016-06-28 07:41 大字

本报讯(廖亚飞 记者 钟美兰)6月27日,记者从渠县法院和达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渠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也是达州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涉案申请人常某某称,她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在街上碰到申请人便当众殴打,致其受伤,并扬言要做出更疯狂的事情。因害怕再次遭受罗某某的殴打、威胁,遂向该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该院经审查认为,常某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遂受理该案并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罗某某对常某某殴打、威胁;禁止罗某某对常某某的跟踪、骚扰等行为。如被申请人罗某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院已向双方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送达了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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