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 他在论坛乱发帖贬损对方遭起
本报讯 今年1月,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近几年第一起有关法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杨某对原告四川恒硕迪杰制衣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达州日报上刊登书面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2015年3月,四川恒硕迪杰制衣有限公司与杨某达成缝纫机耗材及配件供货协议,约定由杨某向公司供货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公司按时付清货款。后因双方对供货价格发生争议,公司即未支付7、8、9月货款。2015年10月10日,杨某在“天涯论坛”网上发布一篇题为“四川恒硕迪杰公司恶意拖欠货款”的帖子,称公司“在渠县有背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付款”。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商业合作伙伴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杨某删除文章停止侵权,杨某以无法删除为由继续侵权,故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称,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2015年10月12日已付清货款,杨某的发帖内容对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杨某则称,双方达成过口头协议,约定每月25日结清货款,在其发帖前公司未支付7、8两月的货款,故9月便停止供货,发帖的目的在于寻求帮助,希望网友支招帮忙要回拖欠的货款,并非诽谤公司,并且在接到公司法务电话后一直积极配合进行删帖工作。
法官认为,杨某与公司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后,应当选择理性、合法的方式或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帖寻求帮助虽然是自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但在货款纠纷已得到有效解决后,杨某应当及时删帖,主动消除影响。公民不可随意滥用言论自由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杨某的行为超过了一定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公司的名誉遭受贬损,故作出了前述判决。
(张雨涵 郑文梅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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