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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醉驾害人害己 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达州日报 2016-03-01 22:34 大字

[摘要]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本报讯 走亲访友、朋友相聚总免不了把酒言欢,一些驾驶人“酒后不开车”的规矩便开始动摇。近日,渠县人民法院院开庭审理了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易某某(男,66岁)危险驾驶罪一案。

去年11月18日,易某某应朋友邀请参加生日宴会,酒席上,易某某经不住朋友相劝饮酒。当日下午6时,其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其妻任某某由渠县有庆镇长春村向有庆镇场镇方向行驶。在行经有庆镇长春村9组路段时,与行人肖某相撞。事故造成易某某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并进行脾切除手术;乘车人任某某(易某某之妻)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肖某所受伤情不构成轻微伤。后经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渠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熊英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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