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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摩托酿事故 渠县醉酒老人被判危险驾驶罪

达州晚报 2016-02-25 12:51 大字

昨日,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2月1日,渠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易某某(男,66岁)危险驾驶罪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放:

酒后驾摩托发生事故

2015年11月18日,易某某因朋友家办生日宴,席上经朋友劝说而饮酒,当日下午6时许,易某某酒后载着妻子任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渠县有庆镇长春村向有庆镇街道方向行驶。在行经有庆镇长春村九组路段时,与行人肖某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辖区交警赶到现场发现,易某某满身酒气,交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血液中酒精测试值竟然高达140.9mg/100ml。易某某也因此被依法刑事拘留。

办案民警表示,此次事故造成易某某本人所受伤为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并行脾切除术。乘车人任某某(易某某之妻)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肖某所受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判处拘役3个月

缓刑4个月罚1000元

2月1日,渠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该院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报记者 李泽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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