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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员工投保工伤险 员工上班途中受伤 向谁申请工伤待遇?

达州晚报 2016-01-20 12:53 大字

企业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算不算工伤?员工所在企业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受伤员工可否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又该由谁支付这笔钱?这种可能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不幸事件,竟然被达州市外出务工的打工仔小王给碰上了。

上班途中被撞成九级伤残

小王家住渠县农村,几年前外出务工就职于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服务工作,公司为小王投保了社会保险,但未投保工伤保险。去年7月,小王骑着电瓶车在上班途中,一小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将车开上了非机动车道,将正经过此地的小王撞伤。此事故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在事故中无责任。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小王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小王受伤后,花去了不少医疗费,为减轻损失并获得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小王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肇事司机赔偿小王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500余元。

用工单位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随后,小王又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小王支付工伤保险款共计45962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6362元,物业管理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此裁决作出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服,认为肇事方向小王赔偿的8500元应从工伤保险款中扣除,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在上班途中遭遇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应按工伤事故给予工伤保险赔偿,遂作出如下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向小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796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636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00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律师说法:

未给员工购买工伤险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黎律师: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小王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二是肇事方已向小王赔偿的住院期间的各项赔偿款是否应当在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予以扣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案情,小王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肇事司机向小王赔偿的8500元,系对小王在住院期间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的赔偿,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对小王定残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的一次补偿,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小王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降低所作的补偿,两类赔偿(补偿)费用目的不同,功能各异,并不构成双重赔偿。

鉴于物业管理公司未为小王投保工伤保险,在小王遭遇工伤事故后应由谁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有明确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于法有据的。(朱淑萍 本报记者 王佳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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