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落岩石致人死亡,谁之责?
2014年4月,渠县某镇村民李政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本组村民白茂向渠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某路段时,从山坡上滚落下一岩石。岩石在滚落过程中,分解成数块篮球大小的石块,将李政和白茂砸伤。李政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而白茂经抢救无效死亡。
镇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纠纷信息员的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当天上午11点左右,由镇上主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同,组织该段公路管理及养护机构和死者亲属代表共近30人座谈调解。因双方观点各异、分歧较大,历时8个小时的调解未能成功。
稍作休息后,晚上8点过,进行第二次调解。公路管理及养护机构坚持自己无过错,只愿意给予2至3万元的帮助,建议死者亲属方走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直至凌晨,仍未达成协议。第二次调解失败后,镇上人民调解委员会紧接着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第三次调解。
在组织当事人双方学习《公路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后,调解重新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此前各方的争论都直接集中到了赔偿,然而这起事故可以归结为一起意外,那公路管理机构和该段公路养护机构在本次事故中有无责任?有多大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作为一项免责条款,在《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说明,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含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这几种情形。本次事故中,并没有发生因极端天气而导致山体滑坡、大面积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本次事故虽然发生在机动车行驶在道路的途中,但不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而应当归结为物件损害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条法律可以推定,该段公路管理及养护机构因维护、管理瑕疵导致滚落石块致人损害。公路管理及养护机构无法举证证明没有过错,调委会最终认为,其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过法律解析,各方对此予以认同。
调解人员建议双方律师参与到调解中来,由律师为各自的当事方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解释。死者白茂年龄不足30岁,属农村居民,有一个不满周岁的女儿,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20年,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三项费用合计为23.6万余元。赔偿金额确定后,死者亲属不同意,其理由是近5年内死者白茂家已有3人非正常死亡,家庭状况特殊。鉴于此,调解员以人为本,反复做赔偿主体方的工作。凌晨5时,双方最终以30万元达成共识。
30万元赔偿金到位后,死者家属又为赔偿金分割起了矛盾。白茂的母亲认为儿媳不应该来分配,孙女随她生活就行了。调委会再次组织调解,并向当事双方宣传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找到了白茂妻子分配赔偿金的依据。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李政在医院治疗痊愈后,于2015年8月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解决受伤赔偿问题。月底,李政经鉴定为5级伤残。调委会再次与公路管理机构和该段公路养护机构取得联系,于9月中旬进行调解,参照白茂赔偿事宜的处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24万元的赔偿协议。(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人民调解员提醒:很多案例看似雷同,但因具体情况和细节不同,最终处理结果会有差别。我国法律适用的是成文法,是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判例原则上不作为法律渊源。□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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