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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堤坝加工燃料油未果 随意处置危险废物获刑

达州日报 2015-12-14 22:44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和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今年初,被告人张某在渠县卷硐乡梨树村6组租用一堰塘堤坝作为生产燃料油加工点。随后,张某购进原材料约40余吨,采取原材料加热脱桶的方式加工燃料油,但因技术和设备原因未加工出成品。后张某指示杨某将该加工场撤走,并对剩余的原材料进行处理。杨某于是将20余吨原材料运至卷硐乡梨树村6组袁家沟阴河口(小地名)处进行了简单填埋。由于该处无法装下全部原材料,杨某又与当地一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联系,在未说明垃圾类型的情况下,将余下的20余吨原材料运至该垃圾处理场倾倒。

今年6月,渠县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张某、杨某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况行政立案调查,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张某委托一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危险废物无害化安全处理,经该公司对污染物取样检测,该污染物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蒸馏残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4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查明,二被告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将涉案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安全处理,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经渠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廖津锋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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