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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拟吊销两肇事男子驾照 当事人需申辩 七日内提出

达州晚报 2015-06-08 13:24 大字

[摘要]当事人需申辩 七日内提出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方某、王某因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交警部门拟对两肇事男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请两男子在见报之日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辩的,在七日内向市交警支队提出。

据介绍,方某,男,持准驾车型“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610700329818),于2014年11月18日19时20分,在210国道1406KM+3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男,持准驾车型“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11700432475),于2014年12月25日16时20分,在渠县平石路李馥乡真武村七组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

日前,市交警支队根据相关规定,拟对方某、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两位当事人自见报之日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辩的,在七日内由本人向市交警支队提出;需要听证的,依法提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要求的,市交警支队将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曾猛 本报记者 李泽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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