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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 母亲摔伤,敬老院应担责

达州晚报 2014-12-11 13:52 大字

据张女士介绍,其母亲今年78岁,因她们几姊妹工作很忙,无法抽空陪护老人,在10年前将母亲送到渠县县城“绿茵园”敬老院养老。入院时交了1000元押金,每月生活护理费730元。

不料,在9日凌晨4点钟左右,母亲起床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敬老院工作人员在9日上午给她发短信才知晓母亲摔倒一事,10日上午她赶到敬老院后立即把母亲送到医院医治。同时,她给院方负责人打电话,对方竟声称院方没有责任,不关他们的事。

“我们每月给老母亲交了生活护理费,而母亲在房间内摔伤,难道院方一点责任都没有?”对此,张女士认为,院方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应该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院方:

若是设施原因,他们承担全责

昨日上午,记者带着当事人张女士的反映联系了渠县“绿茵园”敬老院,该院负责人蒲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张女士母亲的生活护理费实为每月780元,她家只付了730元。而其母亲是正常人,身体很好可以自由行走,不是“一对一”的特护对象。

蒲女士称,这次张女士母亲不幸摔倒,他们在第一时间给张女士打了8个电话,对方均没接。无奈之下,才向张女士发了其母亲摔倒的短信。同时,蒲女士向记者表示,张女士的母亲住进敬老院,双方签有合同,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因院方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当事人摔倒受伤的,院方负全责。

为了向记者说明情况,蒲女士还把每月780元的生活护理费进行了详解。蒲女士称,生活费300元、床铺费310元、水电维修费50元、护理费120元。其中护理费只是打扫房间卫生、洗衣服、洗碗等,不属于上厕所也要工作人员搀扶的对象。因此,院方没有责任。若对方认为他们有责任的话,可以走司法程序,届时法院判决该承担多少他们就承担多少。

部门:

将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渠县民政局,该局办公室贾姓工作人员表示,记者反映的这家敬老院属于民办性质的养老机构,她会将老人受伤的情况上报给主管领导,请他们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后,并给予相应的协调。

(本报记者 罗丁山)

年迈母亲敬老院摔伤该谁负责?

院方回复:走司法程序,该承担多少就承担多少

“本想为老母亲找个地方安享晚年,没想到她却在敬老院摔伤了。”昨日,家住渠县三汇镇的街道居民张女士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反映,就老母亲摔伤的责任归属一事,她家与敬老院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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