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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9·15车祸 客车司机获刑两年半

达州晚报 2014-09-02 14:07 大字

本报讯 渠县9·15特大车祸继续追责中。9月1日,记者从达州中院获悉,客车司机罗燕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上诉至达州中院。近日,罗燕的上诉已被达州中院依法驳回。

罗燕在经营渠县通林公司客车期间,多次因违章超员被交警部门处理或处罚。2013年9月15日13时许,罗燕驾驶的川S31500客车超载3人,当行使到渠汇路11公里与望石路54公里+60米交叉路口(小地名“平桥”)处,被孙志强(已判刑)驾驶的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从后面挤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内。由于货车严重超载失控向右侧翻在桥面上,所载石膏倾泄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客车上乘客王倩倩等21人(其中初中学生14人)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伤。死亡人员中包括两名超载人员。

事故发生后,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孙志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罗燕于事发当日13:09分(事故发生前2分钟左右)违规接听电话1分29秒。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罗燕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罗燕不服判决,上诉到达州中院。

达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罗燕在事故发生前,曾经因超载两次被相关部门处罚,但仍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继续超载。在事故前2分钟,在驾驶车辆行驶途中违规接听他人电话,虽在此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罗燕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其超载和接打电话的行为均违反安全运输作业的管理规定,且造成超载人员的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罗燕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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