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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违规接电话 渠县“9·15”车祸客车司机获刑

华西都市报 2014-09-02 13:10 大字

华西城市读本讯(葛会平 记者 王华逸)昨日,达州中院二审驳回渠县“9·15”特大车祸事故客车司机罗燕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9月15日13时许,罗燕驾驶的客车超载3人,行至渠汇路11公里与望石路54公里+60米交叉路口(小地名“平桥”)处时,被孙志强(已判刑)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后面挤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内。货车所载石膏倾泻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客车上乘客21人(其中初中学生14人)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伤。

车祸发生后,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货车驾驶员孙志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罗燕于事发当日13:09(事故发生前2分钟左右)违规接听电话1分29秒。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罗燕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罗燕不服判决,上诉到达州中院。

达州中院审理认为,罗燕在事故发生前,曾经因超载两次被相关部门处罚,但仍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继续超载。在事故前2分钟,在驾车行驶途中违规接听电话,虽在此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罗燕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其超载和接打电话的行为均违反安全运输作业的管理规定,且造成多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讯(袁猛 魏荣峰 记者 宦小淮)近日,渠县法院通过一审,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省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渠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垫付的“9·15”交通事故赔偿款 1049.25745 万元,减去被告平安财保公司已支付的102.2 万元,实际支付 947.05745 万元,其中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支付 938.25415万元,减去其预付的150万元后,实际还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支付 788.25415万元。

事故发生后,渠县政府向死者近亲属垫付了赔偿款共计1049.257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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