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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办理营运合格证 修理厂老板等3人被追刑责

华西都市报 2014-08-30 13:26 大字

《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42人被问责》后续

华西都市报讯(省法宣 记者吴柳锋实习生杨浩然)去年9月15日,达州市渠县李馥乡境内县道望(溪)石(梯)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14名遇难者是学生,直接经济损失1069万元。8月28日,该案在达州通川区进一步审理,因帮忙办理维护合格证,涉案修理厂老板等3人被追究刑责。

此前,渠县法院曾就此案判决: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毛德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前任大队长陈树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货车驾驶员孙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客车驾驶员罗燕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8月29日9时,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3名被告人出庭受审。被告包括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副厂长、检验员魏洪、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法人代表柏代文和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李永翠。其中,魏洪、柏代文在明知肇事车辆没有进行二级维护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了二级维护合格证,而李永翠协助非法办理营运合格证明,均为这次重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

公诉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判长陈淑良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涉及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相关链接

2013年底,达州市渠县“9· 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批复结案,认定这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照相关规定,42名责任人被问责。其中6人已被批准逮捕、9人被刑事拘留、1人被立案侦查。26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给予渠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郝勇警告处分;对渠县县长苟小莉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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