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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3责任人受审

四川日报 2014-08-30 12:2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省法院8月29日发布消息,与达州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相关的一起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一天前在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魏洪、柏代文和李永翠出庭受审。

2013年9月15日,孙志强(已判刑)驾驶号牌为川S37789的 货 车 在 渠 县 望 石 公 路54km+60m处与一辆大型客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经渠县交警大队认定,“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负全责。同时认定该车严重超载,驾驶人孙志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未及时、有效处置险情;该车经过改装,孙志强系驾驶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事项。

根据交通法规,营运货车每三个月必须强制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取得合格卡,否则,经运管部门查出,将被处以罚款并停运整顿,并且不能通过营运证的年审。

魏洪(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副厂长、检验员)、柏代文(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法人代表)明知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没有进行二级维护,仍为其出具了二级维护合格证。李永翠(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则协助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经理任胜勇(已判刑)办理了营运合格证明。最终致使该车未被运管部门查出,为“9·15”重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造成了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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