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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人入住眉山酒店轿车被盗 渠县人雷某驾车到眉山市某酒店住宿,当晚在酒店保安人员指挥下,将车锁好停在酒店外临街空坝内,次日却发现车丢了……近日,法院对这起案件进

达州晚报 2014-03-04 14:40 大字

去年7月25日晚10时许,雷某和朋友到眉山市东坡区某酒店住宿,在酒店保安人员指挥下,将轿车锁好停放在酒店外临街的空坝内。第二天一早,雷某发现轿车丢失,随即告诉了酒店保安和前台工作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雷某多次找酒店赔偿损失,理由是自己到酒店入住时,是酒店保安指挥将车停在了指定的停车位上,酒店应负责任。但酒店方认为,雷某入住时,工作人员口头提醒了他,空坝不是正规停车场,不负责安全,并在酒店外告示牌写明,“本酒店外围为非正规停车场,如停放车辆,请车主自行保管好车辆及车上财物”。同时,酒店没有收取雷某停车费、发放停车牌。双方协商未果,雷某将酒店诉至眉山市东坡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酒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雷某丢车损失9.9万余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眉山中院二审认为,雷某驾驶轿车入住酒店后,双方建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认真履行对雷某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义务。虽然停车地点不是正规停车场,但长期以来,酒店对空坝所停车辆均进行了登记,住宿的消费者在住宿期间停放在空坝的车辆实际处于酒店管控和看守范围内,因此负有基于双方旅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应妥善履行对车辆的保护看管义务,因此应承担60%的责任。但雷某没有将车辆停放在专门停车场内,也没有向酒店索要停车凭证或者交付车辆钥匙,对车辆丢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眉山中院民二庭法官李挺提醒: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关于旅店服务合同相关规定,作为旅馆业经营者,如果为住店旅客提供停车场所,应当完善车辆停放登记手续,尽到出入管理的安保责任;如果没有停车场所的,要如实告知旅客,并建议旅客到专门停车场停放车辆。住店旅客一定不能随便将车停放在非指定停车场所,应在酒店工作人员安排下停好车辆,待车辆停放好后,最好索取停车凭证,作为依据。同时,如果车上有贵重物品的,要与酒店方办理好交接手续,并主动告知。

(钟成 刘春华)

法院判决酒店赔偿9.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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