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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9·15”交通事故问责42人

四川日报 2013-12-04 14:27 大字

6人已被批准逮捕、9人被刑事拘留

本报讯(记者 刘星)12月3日,记者从省安监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批复结案,认定这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照相关规定,42名责任人被问责。其中,16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1人涉嫌交通肇事罪、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刑事拘留;2人涉嫌伪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1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人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9月15日,渠县李馥乡境内县道望(溪)石(梯)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9万元。经调查,事故主要原因是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严重超载。客车超员3人,是事故伤亡后果加重的原因。

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有:货车驾驶人孙志强,涉嫌交通肇事罪;客车驾驶人罗燕,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胜勇、副经理吴朝勇、安全科科长吴民,渠县多江汽车维修部法人代表邓多江等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另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26人的处理建议。其中:给予记过处分的11人;给予记大过处分的5人;给予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3人;对渠县人民政府县长苟小莉诫勉谈话;责成中共渠县县委书记王善平向中共达州市委作书面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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