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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一审宣判,货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获刑7年 玩忽职守罪 渠县路政两任队长获刑

成都商报 2013-12-10 09:11 大字

渠县“9·15”车祸 追踪

新闻回放

今年9月15日,达州市渠县李馥乡境内县道望(溪)石(梯)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9万元。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渠县法院获悉,12月5日,渠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毛德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前任大队长陈树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货车驾驶员孙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客车驾驶员罗燕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毛德军:

上任不到2月

每月从4个中队收取4万元

经查明:今年7月27日,毛德军调任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大队大队长。到任不久,毛德军对路政大队四个巡查中队提出要提高该超限检测站每天的收费任务。同月底一天,毛德军与第四中队中队长张亮谈定,每个中队每个月给毛德军个人1万元人民币,四个中队的钱由张亮收齐后再交给毛德军。8月20日左右,张亮将从四个中队收来的4万元交给了毛德军。“9·15”交通事故发生后即9月20日,张亮将9月份两中队的2万元交给了毛德军。

毛德军在收受四个中队所送的钱后,对他们在“治超”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致使该县货车超限运输现象泛滥。其中,孙志强擅自改装后的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在2013年9月超限达100%以上情况下五次通过梭梭坪检测站时,该车驾驶员孙志强向当班的路政执法人员缴纳15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后,未被要求卸载便放行。案发后,毛德军退还赃款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毛德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前任大队长陈树新:

一年多时间

致国家332万元罚没款流失

2006年4月至2013年4月,陈树新任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2013年5月起任渠县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主任。9月26日,陈树新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陈树新供述,最近两三年对梭梭坪检测站的情况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不管。2011年,母亲生病住院、去世、春节期间以及女儿上学,四个中队长分别给我拿了钱的,此外四个中队长也私自请我和他们一起外出游玩,还买了土特产和纪念品。“他们送钱目的主要是为了感谢我对他们的关照。”案发后,陈树新退赔赃款168000元。

据现有证据统计并鉴定,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四个中队在梭梭坪超限检测站“治超”工作中,不按《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超限车辆处以罚款,给国家造成3328282.01元的罚没款流失。法院认为,陈树新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另外,在案发后,原中队长刘兆华、张建生、张亮三人共退赔赃款31万元,3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客车驾驶员罗燕:

超载又违规接听电话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获刑两年半

9月15日,货车驾驶员驾驶川S37789号重型自卸改装货车,核载15.67吨,实载46.8吨,超载198.66%。经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孙志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孙志强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致包括14名学生在内的21人死亡、7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客车驾驶员罗燕曾因超载行为被两次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超载。2013年9月15日,车祸事发当日中午的行驶途中,违规接听他人电话1分29秒,具有潜在的安全隐患。罗燕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其超载和接打电话的行为均违反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且其超载3人中死亡2人,导致事故伤亡后果扩大,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另外,货车挂靠公司原法人代表任胜勇、副经理吴朝勇、安全科长吴民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三年。廖磊 成都商报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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