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卖给骗子后再“截胡”赃款 通川两男子上演“黑吃黑”被判刑

达州晚报 2022-03-02 09:58 大字

日前,通川区两男子符某、邓某某因盗窃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八个月。然而两人的犯罪事实可不简单!原来早在2020年7月,在好友的“帮助”下,符某、邓某某开始贩卖本人银行卡,并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流入卡内的部分赃款被符某、邓某某以挂失方式取出,“黑吃黑”的戏码让两人牟取暴利。

2020年7月,符某的室友王某发现,自己此前卖给他人的银行卡内有大量资金流动,遂产生将其占为己有的想法。王某将此发现告诉了符某、邓某某,并传授两人“快速生钱”的法子:将本人办理的银行卡卖给他人,利用自己预留在银行的信息监控卡内余额动态,一旦发现大笔资金进账,即可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取走。王某提供如此“一本万利”的好方法,当即得到符某、邓某某的支持,并表示得手后王某与持卡人分成。

三人一拍即合,符某、邓某某随后便到附近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交给王某,由其转卖他人使用。同年9月,王某发现卖出的银行卡内有9.8万余元进账,邀约符某一同到开户银行挂失补卡,将卡内余额取走,二人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同月,邓某某亦发现卡内余额有变动,随即通知王某和符某,三人又以挂失补卡方式取走卡内余额8300元。

经查明,三人所办理的银行卡均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警方在摸排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顺藤摸瓜挖出王某、符某、邓某某三人窃取电信网络诈骗金的事实。通川法院认为,符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某(另案处理)被河南省卢氏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提醒:买卖、租借电话卡、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电话卡、个人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任何人,避免因一时贪念而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更不可采取不法手段从中牟利。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未

新闻推荐

达州市税务局迅速传达贯彻市两会精神

本报讯(达州日报社通讯员赵搏)2月28日,市税务局召开局党委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精神,研...

达州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达州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