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问:我有高血压(糖尿病),参加的职工医保,可以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保障政策吗?
答:不可以。本次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保障对象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城镇职工仍享受原有职工医保相关待遇。
问:我是达州市的参保居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怎么才能报销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费用呢?
答:达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认定机构进行检查,由认定医师根据检查结果及“两病”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有一年内高血压(糖尿病)相关检验检查报告等资料的,可直接进行认定。认定机构于每月底前将“两病”患者《认定表》及诊断证明、相应检查报告等认定依据移交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审确认,确认后的次月享受“两病”待遇。
“两病”认定机构为有相应执业范围医生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问:我今年刚被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如果去门诊开降压(降糖)药,现在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报销费用吗?
答:如果您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认定为高血压(糖尿病)轻症,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如果您的病情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规定,可以申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问:我已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现在还可以同时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吗?
答:不可以。已经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仍按原有政策享受医保待遇,不再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但也可以自愿选择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两者不可重复享受。
问:只要通过高血压(糖尿病)的认定,就可以在任何医院开药并报销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费用了吗?
答: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门诊药品费用才能进行报销,在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药品费用不能报销。
问:我是高血压(糖尿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我在医院门诊开具的所有药品费用都可以按这个政策报销吗?
答: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是对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治疗性药品费用进行报销。您在门诊就医同时使用的其他辅助性治疗药品费用、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品费用和各种检查诊疗费用不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问:我使用降血压、降血糖的门诊用药能报销多少费用呢?
答:在政策范围内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70%,高血压每年可报销金额为200元,糖尿病每年可报销金额为300元。如果您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每年可报销金额为500元。
问:我隔三差五就要跑去医院挂号开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的药,能不能一次性多开点药哦?
答:可以。如果您的高血压(糖尿病)病情相对稳定,门诊医生可根据病情开具长处方,最长可开不超过3个月的用药,这样就可以减少跑医院的次数了。病情不稳定,血压、血糖值有波动,还是要及时就医,按照医生安排的治疗计划调整用药,以确保用药安全。
问:我在达州市居住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报账的时候,需要自己垫钱吗?
答:纳入“两病”管理的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政策范围内门诊购药费用,只需要支付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就可以了。
问:我在达州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异地居住,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报销?
答:纳入“两病”管理的患者,在市外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购药费用,只需要支付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非联网结算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购药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需在次年6月底前申报上年“两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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