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经办流程解读(三)
问:新系统上线后,参保人员结算年度有何调整?
答: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以出院时所在年度为结算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步执行。
问:新系统上线后,职工医保相关病种多次住院的有何调整?
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结核病、6类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问:新系统上线后,职工医保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何调整?
答:正常生育的,生育津贴按98天支付;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胎,生育津贴增加15天支付。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15天支付,怀孕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42天支付。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65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问:新系统上线后,居民医保精神病患者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有何调整?
答:居民医保精神病患者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按床日限费调整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床日均基金支付不超过11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每床日均基金支付不超过90元,基金支付限额内的费用按实际结算。
问:新系统上线后,实行“五定”管理的单行支付药品、部分高值药品规定有何调整?
答: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行“五定”管理的单行支付药品、部分高值药品对认定机构和治疗、供药机构选定调整为:一个保险年度内,选择1家作为疾病的认定机构,1家作为治疗机构,达州市公布的供药机构均可选定为供药机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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