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感情矛盾,女方一气之下带着孩子跑回娘家常住。此后,男方对孩子不闻不问,也未支付过抚养费。现女方以孩子的名义向男方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夫妻争吵闹分居 丈夫拒付抚养费
2020年4月,家住达州市达川区某小区的姚某,因与丈夫韩某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在一次激烈的吵闹后,姚某一气之下带着3岁的儿子小军回了娘家并独自一人照顾着小军,在娘家住了半年多。而韩某一直都对母子二人不闻不问,也未向姚某支付过小军的抚养费。独自抚养小军的姚某向韩某索要儿子的抚养费,丈夫却说抚养费一事并未提前沟通,因此不愿意支付,并声称孩子可以跟着自己生活,不需要姚某给一分钱抚养费。在与韩某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姚某无奈之下以儿子小军的名义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妻子无奈告丈夫 法院判决维权益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军自2020年4月随其母姚某回外祖母处居住至今,作为父亲的韩某亦承认未在与妻子姚某分居期间照顾、抚育过小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故韩某应当给付抚养费,考虑抚养小军的实际支出需要并结合姚某、韩某的收入情况,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韩某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9750元。韩某也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起对抚养和照顾儿子责任,之前因矛盾未化解,心中有气,所以没能好好沟通。经过法官的劝解教育,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一定会好好照顾孩子。
法官提醒: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分居生活,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不受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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