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扒手三年内“二进宫”

达州日报 2021-12-31 08:48 大字

“老年人,你看一下,你东西是不是被偷了?”2020年9月19日8时许,正在搭乘公交车的余某经乘客提醒,才发现自己的黑色皮质挎包不知道何时已经被拉开,1200元现金不翼而飞。就在10分钟前,一个中年男子上了同一辆公交车,站定后秘密地观察四周。将作案目标锁定为余某后,随即上前紧挨,并利用挎于胸前的双肩包遮挡住自己的右手,盗走余某现金后第一时间下车。

2020年11月9日8时许,一辆拥挤的公交车上,扒窃再次上演。被害人牛某150元现金被盗。在同车乘客的描述中,小偷个子很高、很瘦,年龄40多岁的样子,穿的黑色上衣,戴的一个黑色帽子,挎着双肩包。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侦查发现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很快锁定了嫌疑人的作案轨迹及落脚点。

2021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并对其居住的位于达川区的房屋进行了搜查,依法扣押某运动品牌黑色背包一个、白色长袖衬衫一件、黑色加绒外套一件、黑色帽子一顶。

通过证据互相印证,证实周某2020年9月19日、11月9日在公交车上分别扒窃余某、牛某财物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周某因2019年10月13日在通川区阁溪桥公交车站尾随他人乘坐某公交车,扒窃他人财物,于同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周某退赔被害人余某、牛某相应财物。

□谢俐/讲述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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