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乡居民 医保政策十问十答(三)

达州晚报 2021-12-15 09:57 大字

问题8:参保城乡居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但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申办标准,其门诊药品费用怎么才能报销?如何报销?

答: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认定机构进行检查,由认定医师根据检查结果及“两病”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如有一年内高血压(糖尿病)相关检验检查报告等资料,可直接进行认定。认定次月享受“两病”待遇。“两病”认定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有相应范围执业医生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认定后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治疗,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70%,高血压每年可报销200元,糖尿病每年可报销3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每年可报销500元。

问题9:参保城乡居民产生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如何进行大病保险报销?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部分,分段累进报销:8000元—50000元部分,报销60%;超过50000元—100000元部分,报销65%;超过100000元部分,报销80%,不设封顶线。

如果参保居民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问题10:参保城乡居民如果使用了单行支付药品、部分高值药品,是如何报销的?

答:参保城乡居民按规定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计起付线,按60%报销,使用伊马替尼、达沙替尼、尼洛替尼、舒尼替尼、瑞戈非尼等络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的费用,按75%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单行支付药品、部分高值药品时需事前进行认定并报属地医保部门登记备案,需明确治疗机构、供药机构、治疗责任医师和实施实名制管理。未经认定或认定不合格而使用的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费用不能报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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