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单位不退押金怎么办? 部门: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达州晚报 2021-11-30 09:16 大字

本报讯 (达川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肖礼山) “我都离职了,凭啥不退我1000元押金?”近日,市民王芳(化名)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今年5月初,她入职达城西外某美甲美睫门店。8月15日离职后,被店长扣下的1000元押金及部分工资,至今没给她。

王芳介绍,当初入职时,她和店长口头约定,每月工资由2800元底薪加提成组成。上班后,她在5月、6月分别被扣500元押金,8月15日离职时只拿到400元工资,她要求店长退回押金并补齐工资被拒绝。无奈之下,她向通川区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被告知可能会在9月15日发8月的工资,让她先耐心等待。

9月15日,王芳再次找到店长要求补齐工资,但店长以她8月只上了半个月班为由,答复她没有底薪,只有400元提成,且不承认5月、6月分别扣下的500元是押金。随后,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解,店长向她退了500多元。“我入职20多天后才被告知要扣1000元押金,并且要在门店工作满一年后,才能退回所有押金,这规定明显不合理,而且我8月也上了半个月班……”王芳希望店长补齐8月未发的工资,并退她1000元押金。

记者通过王芳提供的电话联系到店长王女士,她表示,王芳部分反映不实,因王芳的工作业绩较差,她们只能退500余元工资。王女士介绍,员工每月完成业绩指标才有2800元底薪,为了招聘长期员工,招聘时也讲明要从工资中扣1000元押金,工作半年退回500元,工作1年再退500元。然而,王芳8月中旬离职时,没有干到半年,所以不能退押金。另外,王芳8月没完成业绩指标,也就没有2800元的底薪。

通川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且对押金的认定有争议,他们多次通知店长到场协调解决。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王芳可以到通川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袁雄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王芳曾经所在的工作单位要求在工资中扣取1000元押金,并且要在门店工作满一年后,才能退回所有押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明显违法。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即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也不能否认其收取押金行为的违法性。建议王芳保留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扣取押金的相关依据,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组织下与对方协商解决,或向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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