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陷阱

达州新报 2021-06-04 00:52 大字

古语有云,“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不仅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一些意志不坚定的人也会被所谓“高薪"所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难拒诱惑出国打工 一念之差走上歧途

家住达州市某县的张明生于1990年,初中文化。2018年4月,张明参加一个朋友的聚会,在酒桌上抱怨说现在工作不好做,干什么事都辛苦,收入也不高。这时候,旁边一个叫李友的人游说张明,说有一份工作可以介绍给他,收入可观,只是工作地点在境外。张明觉得自己还年轻,要有追求,应该走出去长些见识,多赚些钱。于是,张明在李友的带领下出国前往柬埔寨。张明来到柬埔寨西港后发现,李友所说的工作地点叫某娱乐城,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在娱乐城开设的网络赌博平台做客服。张明最初也有过思想挣扎,但李友劝说他,在柬埔寨赌博是合法的,而且他们是做网络客服,是正当工作,让张明不要担心。最终张明禁不住李友的劝说和高薪的诱惑,还是加入了公司。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锒铛入狱身陷囹圄

工作一段时间后,张明最初的担忧被高额的收入所冲淡,他渐渐熟悉了在网络赌博平台上通过赌博游戏软件诱骗网民参与赌博,并诱导网民充值、赌博,不断输钱给网络赌博平台,最终一步步陷入赌博的深渊。为了获得更多的非法收入,张明还把自己的多张银行卡以每月若干租金的形式出租给赌场,赌场用以转移、提现收取的赌资。殊不知,张明所在的赌场早已被我公安机关监控,他们的犯罪行为也被调查得清清楚楚。3个月后,我公安机关联合柬埔寨当地政府统一行动,一举抓获了张明在内的所有犯罪人员。经我人民法院审理,张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关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款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的相关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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