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执法队”非法收车 获利4000万达州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33人领刑
本报讯(秦铭记者谭别林)20日,达州市达川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本明等33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相应罚金。
委托追债“声名”远播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本明先后成立3个公司,以公司为掩护,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插手第三方金融公司与客户的借贷纠纷,在四川、云南等地采用强抢、威逼、欺骗、非法拘禁、围追堵截等方式进行非法收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在非法讨债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陈本明为组织者、领导者,曾黎黎为领导者,刘兰英、唐兵为骨干成员,张菲等22人为积极参加者,解文康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获取更大非法利益,采取公司化运作方式,先后在云南、广西、贵州、湖南等地成立分公司,以收车提成、提供作案费用吸纳组织成员,并购置GPS定位器、甩棍、锁车器等作案工具,开展“委托追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在收车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全国各地许多从事按揭、抵押业务的公司纷纷慕名前往,寻求该组织出手解决债务纠纷。在长达7年的非法收债过程中,有组织地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118起,陈本明等组织成员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解文康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
非法收车获利4000万
达川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本明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其余32名组织成员1年6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相应罚金。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第三方金融公司的委托为名,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收取客户车辆,从委托方收取返成报酬或向被害人强制收取拖车费、违约金、滞纳金、停车费等方式大量聚敛钱财。在该组织存续期间,非法收车2152辆,受委托收债金额1.13亿余元,获利共计4000余万元。
达川区法院依法对扣押在案的犯罪组织所属物品及账户资金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9名被告人当庭缴纳罚金,共计2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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