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擅自截断金南大桥作业 市政工程管理处、交警部门介入调查
本报讯 9月1日晚,达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夜巡中发现,有施工单位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金南大桥私设断道告示,并有吊车实施封桥作业,导致桥上交通堵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据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陈先祥介绍,发现金南大桥交通被人私自截断后,他们随即展开了调查,并将情况通报到市交通警察支队。“私自截断金南大桥交通的,是负责金南大桥亮化工程的施工单位,他们未提前向市政工程管理处和交警部门报备,我们已经对施工单位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经查,因金南大桥亮化工程突发电路故障,可能导致整座桥梁的夜景灯具无法正常使用,施工单位便开始着手抢修。由于施工时间短暂,施工单位便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向交警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申报,就于9月1日晚9时30分左右私自对金南大桥实施半幅断道施工。而金南大桥是沟通达城西外片区和南城片区的交通要道,施工单位用吊车实施封桥作业,直接导致西外至南城方向的交通一度中断。
“对于施工单位私自断道的行为,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立即进行了制止,并通知施工单位次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陈先祥介绍,同时,交警部门收走了涉事车辆驾驶员的证件,将对此展开调查。市市政工程处也对施工单位提出了立即整改要求,以确保市政桥梁设施的安全。当晚11时许,金南大桥道路交通已经恢复正常。
“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属于违法行为。”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冯骏律师介绍,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面对突发事件可采取隔离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但应当经合法程序并采取合法方式,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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