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6月5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7
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达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并加大保护经费投入。”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达州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体育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
三、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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