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信用卡信息获刑

达州日报 2020-07-17 09:40 大字

我在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经手了一起典型的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

只有初中文化的通川区人士魏某长期无业,偶然了解到倒卖信用卡信息可获得高额回报后,便打起了歪主意。2019年4月,魏某在通川区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套含U盾的农业银行卡,并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这次获利让他欣喜若狂,随后把作案对象锁定在自己女友身上,并很快说服女友办了5套银行卡转卖。

“哥子,今年生意难做,你想不想找点快钱?弄套银行卡信息轻轻松松就是几百块!”“你详细说说,我公司这么多人,这么简单的话,我怕是要赚翻哦!”2019年7月至11月间,在魏某的劝服下,在某公司上班的朱某某先后以每套银行卡信息资料35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在同事刘某、唐某某、杨某等处收购银行卡信息,其后朱某某将自己办理的以及从刘某等人处收购的13套银行卡信息资料,以每套450元至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魏某,获利1300余元。

此外,魏某还先后以每套银行卡信息资料45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从社会上认识的李某某、冉某手中购买了7套银行卡,并通过网络贩卖给他人。

频繁进出银行办理银行卡的刘某引起了公安民警的注意,2019年12月,朱某某明知刘某已被公安民警调查的情况下,主动到达川区翠屏路某网吧内与刘某会面,后公安民警将朱某某带回刑侦大队,并从朱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通用K宝一个、电话卡两张。而半月前,魏某已经被公安民警在通川区一家酒店抓获。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该案被移送至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朱某某以获利为目的,收买多套银行卡信息资料,非法贩卖给他人,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冯昆山/讲述 特约记者 陈军 本报记者 戴静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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