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非法集资获350余万元“提成” 妻子转入自己名下买房 构成洗钱罪被判刑
本报讯 丈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提成”350余万元后,妻子将大部分非法所得转入自己账户,并用于购买房产。6月29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该案也是通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洗钱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的丈夫王某(已判决)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担任德宏公司达州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协助管理达州分公司业务工作,直接或参与向48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提成”354.62万元。吴某在明知这笔钱款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名下两张尾号分别为577、767的银行卡,供王某转移其非法所得收益。其中,王某向尾号为577的卡号转款168万元,向尾号为767的卡号转款109.5万元。随后,吴某用以上款项购买了位于遂宁市的商业用房一间,价值176.56831万元,并于2015年8月18日用尾号为577的银行卡支付149.249万元。吴某还与遂宁市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放款居间服务合同》,向孟某和邓某分别转款20万元。
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依法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围绕指控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丈夫王某得到的“提成”,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为王某提供资金账户,通过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随后,通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陈曦 本报记者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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