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改获批

达州日报 2020-04-09 08:44 大字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2020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根据决定作出相应修改。

据了解,本次修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后达州市相关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和职能职责发生调整实际,对条例中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情况,对条例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相应修改。其中,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规定更为合理,依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改变了对改建建设项目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一刀切”的禁止规定,修改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规定更为严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将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修改为“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李莉 本报记者 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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