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界限在哪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某学校一初三班主任、数学教师尤某为加强班级管理,督促学生认真学习,在班级中约定用“打手板”方式(最多5个)惩戒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由于学生王某数学考试成绩较差,按约定需打5个手板,在打了4个手板后,王某转身离开,尤某以“还差一个”为由制止其离开未果,双方情绪失控,在教室和办公室发生语言冲突并抓扯。事后,尤某向学生及家长致歉,双方达成谅解,王某已回到原班级正常学习。
达州的这起事件不是简单的教师与学生“打架”,而是由惩戒导致的师生冲突。无论当事师生谁应当对冲突负主要责任,事件反映出来的教育惩戒问题,有关方面和整个社会都应正视,将其作为推进教育惩戒立法的一个契机。
11月,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是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师尤某在班级中约定用“打手板”方式(最多5个)惩戒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目的是为加强管理,督促学生学习,很显然初衷是为了“惩戒”而非伤害学生。
必须说的是,无论是《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正式颁布,还是尚未颁布,体罚学生都是教师行为的“红线”,是师德失范行为。“恨铁不成钢”、“为了学生好”等都不能成为教师体罚学生的理由。而有了正式的教育惩戒规则以后,一方面教师可以依法进行教育惩戒,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明确师生职责、维护师生权益。也只有教师建立正确教育理念,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在任何情况下避免体罚行为,也才能避免各种师生冲突带来的不良后果。
漫画/勾犇 文/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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