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保安辞职被扣300余元“服装消磨费” 通川区人社局:属违规行为,应退还
“我辞职前,物业公司竟扣了300多元的保安服消磨费。”10月17日,家住达城西外的陈明全拨打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希望“丁山帮办”帮他打探一下,物业公司扣保安服消磨费是否合法?
保安反映:辞职被扣服装消磨费
今年4月,50岁的陈明全应聘到西外莲湖片区中迪楼盘二期当保安,专门值长夜班。应聘时双方约定,3个月试用期月薪20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2500元,物业公司为他购买社保。
9月20日,因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购买社保,陈明全便提出辞职,他将保安服退还给物业公司。前不久,他到物业公司领取9月份工资,发现被扣了300多元,询问才得知被扣的是保安服消磨费。“到中迪当保安前,我在西外御箐园当安保,辞职时没有扣保安服消磨费。”陈明全说,他也问过很多同行,都闻所未闻“保安服消磨费”这笔费用。
物业回应:保安入职时已作告知
中迪楼盘二期物业公司覃姓工作人员回应,按照公司规定,为新入职的保安配发新服装,新员工干满2年辞职,不扣长袖服装消磨费;新员工干满1年辞职,不扣短袖服装消磨费。因陈明全只干了几个月就辞职了,因此按照公司规定,他被扣了长袖和短袖服装消磨费。
覃姓工作人员还称,陈明全入职保安经过培训后,公司为其发放服装时曾告知过有关“保安服消磨费”的规定。因此,物业公司扣陈明全“保安服消磨费”是照章行事。
律师说法:单位有义务提供工作服
达城律师郑传富称,保安服属于工作服或职业服装,其用途系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时穿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统一着装,那么配发保安服一般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有义务提供。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保安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必要劳动条件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收取所谓“保安服消磨费”,实质上是一种变相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据此,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人社部门:扣钱属违规行为应退还
“用人单位公开或者变相克扣服装费是违规的,应退还。”通川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彭姓工作人员称,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无论是当营业员、传菜工还是保安,只要用人单位要求统一着装,工作服就是员工履行职责的必备工作条件之一,都应该由用人单位“埋单”。
彭姓工作人员表示,陈明全可以到通川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一经查实,他们将责令被投诉公司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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