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引发的“争房大战”
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家庭、生活息息相关,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今天以案说法讲的是达川区一个家庭中一位老太婆财产与3个子女的继承纠纷。
为报照顾之情
老太遗嘱赠房屋
家住达川区城区的李老太婆丈夫去世多年,她靠自己把3个子女拉扯大,如今3个子女都在外省工作生活。10年前,李老太婆用自己的积蓄在城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李老太婆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曾女士照料,而3个子女却很少过问李老太婆,更没有关心、照顾过李老太婆。去年,李老太婆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不多。为了感谢邻居曾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李老太婆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曾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了遗嘱的公证手续。
突现两份遗嘱
房屋归属引官司
李老太婆去世后,其3个子女拿着第二份遗嘱找到了曾女士,宣称曾女士的第一份遗嘱无效,并要求暂住在该房屋的曾女士搬出去。原来,在李老太婆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回来,在得知李老太婆已经将房屋遗赠给曾女士后,遂一起说服躺在病床上的母亲写下了将该房屋给其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而曾女士坚称是李老太婆为了报答她而主动提出将房屋遗赠给她,并在公证处作了公证,她手里的这份遗嘱才是有效的,房屋应该归她所有,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眼见协商不成,曾女士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遗嘱有效
法院判决定归属
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李老太婆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前一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李老太婆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而且,李老太婆的3个子女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老太婆在订立第一份遗嘱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故人民法院根据自书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李老太婆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曾女士接受遗赠,而其3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
律师提醒: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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