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巴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4月19日,记者从《达州市巴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达州市巴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法律责任4大部分。
《条例》明确规定,在巴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禁止建坟、建窑、取土、采砂(石)等改变遗址遗迹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禁止擅自采集遗存文物;禁止建设与遗址遗迹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禁止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倾倒或者堆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等破坏遗址遗迹环境风貌;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拆除保护标识和界桩;禁止在遗址遗迹景观、保护标识和界桩上涂污、刻划、张贴和攀登等;以及其他危害、破坏遗址遗迹的行为。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巴遗址遗迹历史文化价值的挖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研究、创作、开发与巴遗址遗迹相关的历史著述、小说、戏剧、电影电视、动漫游戏、休闲娱乐、体育竞技等,参与巴遗址遗迹的合理利用,进行巴遗址遗迹展示和宣传,提升巴遗址遗迹的文化品牌价值。
据了解,《达州市巴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的出台施行,旨在解决巴遗址遗迹保护措施乏力,进一步加强巴遗址遗迹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明确规定利用原则、利用方式、文化价值及旅游开发、社会捐赠等内容,促进达州市巴遗址遗迹的合理利用。同时,弥补文物类国家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的不足。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丰年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本报记者 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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