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拆除达州中心城区违法户外设施的通告 〔2018〕第5号

达州日报 2019-01-03 09:46 大字

为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秩序,净化城市空间环境,维护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达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复兴镇部分区域(马踏洞新区规划范围)、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及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建成区范围。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未按批准设置、超出批准期限设置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建筑物楼顶、墙面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灯(电)杆道旗广告、建筑工地户外广告;

(二)擅自在建筑物楼顶、墙面和报刊邮亭、道路、桥梁、堡坎、交通护栏、供电、通信、绿化等设施上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布标条幅和张贴、悬挂、喷涂的“牛皮癣”小广告;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超出批准期限的指路(示)牌、标识牌、商业楼盘名称导视牌广告等;

(四)一店多招、多层、重复设置的店招店牌广告设施以及店招店牌广告设施字体缺字、掉字、自发光亮灯不全等店招店牌广告设施和带有商业广告的店招店牌广告设施;

(五)存在残缺破损、有碍市容观瞻、长期空白闲置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六)擅自利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导则、设置规定要求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期满未自行拆除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设置技术规范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上述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招牌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或者拆除(清除)。

逾期未自行整改或自行拆除(清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代为清除或强制拆除,代为清除或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其中,中心城区达川辖区的户外广告整治拆除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达川分局负责实施。

四、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者要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形象,主动配合拆除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对妨碍执行公务的,移送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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