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8-10-24 01:02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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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彭忠梅、曾鲜鲜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通区劳人仲案[2018]41号、42号)已审理终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区劳人仲案[2018]41号、4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委(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路178号吉昌大院二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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